先前許多詐騙集團成員搜集銀行帳簿、虛擬貨幣帳戶或者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作為人頭帳戶,以用來詐騙或洗錢,許多民眾因此受到金錢損失。然而,由於當時的法律限制,部分成員沒有符合「幫助詐欺罪」或「幫助洗錢罪」的要件,因此法院無法以上述兩條罪名將成員判刑,許多詐騙集團成員看到反正也不會被判刑,就誤入歧途,一犯再犯!
政府因應這種狀況,112年修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自112年6月16日起施行),倘若任何人(或任何法律主體)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者,經警方查獲時,一律由警方裁處告誡,如果賣帳戶或帳號、或交付3個以上的帳戶或帳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將會被科以刑責!
遭裁處告誡的人,首先他持有的所有銀行帳戶會列管為「告誡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新台幣1萬元,並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金融機構得拒絕該客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
如果有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每月累計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告誡帳戶的規定也涵蓋虛擬貨幣帳號跟第三方支付帳戶,任何人也不可無正當理由出借上述類型帳號,如果違反的話,虛擬貨幣帳號將直接要結清銷戶,有申請第三方支付賣方服務的人,則就無法使用這個服務了!
現在網路上有很多號稱只要出借帳戶,就可以領獎金或者有高薪的工作機會,但其實都是為了要搜集人頭帳戶以詐騙他人,而現在做出這種行為,也將有條款加以處罰,所以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不要上當,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唷!